作者是 網站管理員
|
週一, 05 十月 2009 16:17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
台(九0)技(一)字第九0一三0一二三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全文三十八條
台(九一)技(一)字第九一0七四0四五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
台技(一)字第0九五00七四九八一C號令
一、 |
目的 |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類型、課程、輔導、師資、學生進路、組織員額及評鑑與諮詢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辦理類型 |
|
(一) |
單一學校型: |
|
|
由單一學校提供本要點所規定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要條件的類型。 |
|
(二) |
社區聯合型: |
|
|
指由社區內兩校以上合作提供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要條件的類型。
|
三、 |
課程 |
|
(一) |
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綜合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
|
(二) |
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四、 |
輔導 |
|
(一) |
除依學生輔導之相關法規外,各校應於輔導工作委員會下成立輔導小組。學生輔導宜涵蓋學習、生活與生涯輔導等方面。 |
|
(二) |
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及分化功能。學校應輔導學生自第二年起選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應之課程。 |
五、 |
師資 |
|
(一) |
利用現有教師資源,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師在職進修與知能發展,調整其任教科目。 |
|
(二) |
因課程需要而另聘師資確有困難者,該科目之任教教師每週兼課及代課總時數得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九小時。 |
|
(三) |
為應教學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部有關規定與他校合聘教師,該教師在他校授課之時數得與本校授課時數合併計算,或聘任他校專任教師擔任兼代課教師,該兼代課教師支援他校教學准以公假辦理;其校內外兼代課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
|
(四) |
公立學校教師經各校依規定排課後,基本授課時數仍不足者,其擔任各校排定之學生輔導、指導社團活動、學生團體自習、協辦校務行政、重補修課程及進修學校正規課程等時數,得併計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私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
六、 |
學生進路 |
|
(一) |
升學: |
|
|
可參加大學、四技、二專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升讀專科以上學校。 |
|
(二) |
就業: |
|
|
得參加技能檢定、直接就業或參加職訓機構辦理之短期專精訓練,進入職場就業。 |
七、 |
組織員額 |
|
(一) |
綜合高中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
|
(二) |
各校得置學程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但專門學程主任得由職業類科主任兼任。 |
|
(三) |
各校技士、技佐員額配置依國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辦理。 |
|
(四) |
各校為處理學生之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業務,得依各校需要增置組長一至三人。 |
|
(五) |
第二款學程主任及前款組長,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或科主任)減少授課時數。 |
八、 |
評鑑與諮詢輔導 |
|
(一) |
本部得針對綜合高中辦理情形進行評鑑。 |
|
(二) |
本部為協助各校解決辦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各項問題,得按年度委託辦理諮詢輔導專案,輔導各校落實綜合高中理念與精神,達成辦理成效。 |
|
(三) |
各校應充分配合評鑑與諮詢輔導專案,接受訪視及各項輔導工作。 |
|
(四) |
諮詢輔導專案總體成效檢核結果,作為各主管機關停辦綜合高中及本部核定各校年度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
九、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綜合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及相關法令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