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高中課程暫行綱要(95學年度後適用)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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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 06 十月 2009 11:31

中華民國94年8月教育部修正發布

  綜合高級中學教育目標
 

綜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綜合高中)之設置或辦理,旨在統整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教學目標、學生來源、學生進路和教學資源的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其目標在透過多元豐富的課程,協助學生既習得基本能力,又能適性發展,並裨益全民學校和社區高中理想之達成。

基本理念
  綜合高中在高一階段著重基本能力的奠定及生涯規劃的落實,自高二起一方面繼續修習基本學科,另一方面採課程分流方式選擇學術或專門學程做較專精的修習。
   
  本暫行課程綱要根據前述綜合高中的精神,著重下列基本理念:
  一、 統整
    統整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應有的基本學科,使學生奠定分化專精和適性發展的基礎。
  二、 試探
    高一課程以試探為主,使學生了解自己的性向、興趣及能力,發揮性向試探與適性分化的功能。
  三、 分化
    自高二起以有利學生適性發展的學術導向和專門導向學程,提供分化專精科目。
  四、 彈性
    僅規範共同必修課程的科目名稱、學分數、課程綱要,其餘課程僅作原則性界定,賦予學校本位發展及學生多元修習的彈性。
  五、 人本
    重視學生的異質性,課程著重在使每一名學生都能學習成功,具備公民生活和繼續進修的知能,又能適性發展。
     
貳、 課程目標
  綜合高中課程目標,著重協助學生達成下列知能,實現綜合高中教育目標:
  一、 具備公民生活和繼續進修的基本能力。
  二、 了解自己興趣及與工作世界互動的需求。
  三、 發展學術預備或職業準備的興趣與知能。
     
參、 基本能力
  綜 合高中課程設計係奠定在國民教育階段之基礎上,旨在培養學生認識自己、發展潛能與終身學習的能力,進而能尊重與關懷不同族群文化,培養宏觀的國際理解能 力,並運用科技與資訊,主動探索學習及有效解決問題的基本知能。此等基本能力亦為學生做進一步學術或專門學程之專精學習所需,可分為下列十個層面:
  一、 瞭解自我與發展潛能
    藉由生涯規劃和試探課程的學習,充分瞭解自我興趣、性向與能力,適性分化並發展潛能,進而建立信心,形成正確的價值觀。
  二、 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
    積極統整生涯資訊,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發揮個人潛能,建立人生發展方向,並因應社會與環境的變遷,培養終身學習能力。
  三、 賞析、表現與創新
    涵養體察和鑑賞環境、文化及藝術之美,並運用周遭資源,表現自我特質與潛能,積極創新,提升日常生活品質。
  四、 表達、溝通與分享
    有效運用各種符號和工具,表達自我思想、情感與觀念,並能與他人溝通和分享資訊、經驗或見解。
  五、 尊重、關懷與合作
    具有尊重自我、他人、不同族群、不同文化和不同意見的民主素養,關懷社會、環境與自然;並遵守法治與團體規範,發揮團隊合作的精神。
  六、 文化學習與國際理解
    理解本國及世界各國歷史文化,並體認地球村的觀念,培養其互賴、互信及互助的世界觀。
  七、 資訊與科技的運用
    培養正確、安全和有效運用資訊和科技,藉以蒐集、分析、研判、整合與運用資訊,提升學習效果與生活品質。
  八、 主動探索與研究
    激發學習的好奇心與觀察力,主動和有系統的探索和發現問題,並於生活中積極運用所學知能,以獲創新發現。
  九、 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
    養成獨立思考、反省及有系統研判的能力與習慣,並能有效解決問題。
  十、 規劃、組織與積極實踐
    具備規劃與組織能力,運用手腦並用與群策能力的處事方法,積極服務人群與社會。
     
肆、 課程架構
  實施學年學分制,以每週授課 1節(50分鐘)滿一學期或總授課節數達18節為1學分。學生畢業總修習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綜合活動不計學分。課程架構如下:
 

科目類別

部定必修

校訂

必修

選修

一般科目

56

( 28.2﹪)

0-16

( 0﹪-8﹪)

110-142

( 55.5%-71.7%)

專精科目

小計

56

( 28.2﹪)

126-142

( 63.6﹪-71.7%)

可修習總學分數

182-198學分

綜合活動

12-18節(含班會、週會及聯課活動,不計學分)

總上課節數

194-210節

畢業學分數

160學分

說明:(一)校訂選修 110-142學分中應含專精科目至少60學分。 (二)本表計算百分比時,分母為 198學分。

     
伍、 教學科目與學分 (節)數建議
 
類別 科目 建議授課節數 備註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名稱 學 分 名稱 學分  
部定必修科目 一般科目 56 語文領域 國文ⅠⅡ 8 4 4          
英文ⅠⅡ 8 4 4          
數學領域 數學ⅠⅡ 8 4 4          
社會 領域 歷史 6 2            
地理   2          
公民與社會 2            
自然 領域 基礎物理 6 2            
基礎化學   2          
基礎生物   2          
藝術 領域 音樂 4 (2)           任選2科,共4學分
美術   (2)        
藝術生活 (2)          
生活 領域 生涯規劃 6 2           生涯規劃為必修,其餘科目任選兩科目共4學分,合計6學分
生活科技   (2)        
家政 (2)          
計算機概論 (2)          
法律與生活 (2)          
環境科學概論   (2)        
健康與 體育領域 體育ⅠⅡ 4 2 2          
健康與護理
ⅠⅡ
2 1 1          
國防通識ⅠⅡ 4 2 2          
小 計 56 29 27          
校訂必修科目 一般科目 0-16 小 計 0-16              
校訂選修科目 一般、專精科目 110-142                  

1.學術學程得參照「普通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訂定

2.專門學程得參照「職業學校暫行課程綱要」訂定

小 計 110-
142
             
合 計 (學 分) 182-198 30-33 30-33 32-33 32-33 28-33 28-33

畢業最少應修得160學分

必修科目 綜合活動 12-18節 班 會 6 1 1 1 1 1 1 不計 學分
週會及聯課活動 6-12 1-2 1-2 1-2 1-2 1-2 1-2
總 計 (節 數) 194-210 32-35 32-35 34-35 34-35 30-35 30-35  
   
陸、 學習領域、教學科目與學分數
  一、 一般科目
    依屬性領域、學科組成及學分數如下:
    (一) 國文: 含部定必修科目國文Ⅰ- Ⅱ ,各 4學分,共計8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二) 英文: 含部定必修科目英文Ⅰ- Ⅱ ,各 4學分,共計8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三) 數學: 含部定必修科目數學Ⅰ- Ⅱ ,各 4學分,共計8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四) 社會: 含部定必修科目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各 2學分,共計6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五) 自然: 含部定必修科目基礎物理、基礎化學、基礎生物,各 2學分,共計6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六) 藝術: 含部定必修科目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各 2學分,任選二科,共計4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七) 生活:含部定必修科目生涯規劃、家政、生活科技、計算機概論、法律與生活、環境科學概論,各 2學分,除生涯規劃為必修外,另任選二科,共計6學分。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八) 健康與體育:含部定必修科目體育Ⅰ- Ⅱ ,各 2學分。健康與護理Ⅰ - Ⅱ各1學分,共計6學分 。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九) 國防通識:含部定必修科目國防通識Ⅰ- Ⅱ, 各 2學分,共計4學分,學校得將其中2學分調整於第二學年上、下學期開設。另由學校視需要開設必修、選修科目。
    (十) 綜合活動: 含班會 1節、週會及聯課活動1-2節,不計學分。
     
  二、 專精科目
    專 精科目分為學術學程和專門學程兩大類,各類須再細分出學生修習後能有明確升學預備與就業準備進路的課程。學術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 95學年度「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專門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專門學程歸群表(如附錄一)及95學年度「職業學校課程暫行綱要」各群 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如附錄二)。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60學分之專精科目,並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26-30學分,核心科目之開設得參照「職業學 校課程暫行綱要」各群部定必修科目。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分並修習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三、 學校本位課程規劃原則
    (一) 學校應依學生特質與需求、學校師資與設備及社區資源與未來發展等因素,審慎規劃學校本位課程。
    (二) 學 校本位課程中,學術學程以預備升讀大學為主,課程研擬得參照 95學年度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專門學程以兼顧升讀技專校院和就業準備,課程得參照專門學程歸群表(如附錄一)及95學年度之「職業學校課程 暫行綱要」各群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如附錄二)開設之。
    (三) 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研擬課程計畫,並適時進行修訂,課程計畫應含下列項目:
      1. 組織及分工:(1)組織 (2)分工
      2. 規 劃項目及內容 :(1)SWOT分析 (2)規劃理念 (3)辦理規模及進程規劃 (4)招生方式規劃 (5)課程規劃 (6)教學規劃 (7)師資調配及訓練 (8)學生輔導規劃 (9)學生學籍處理 (10)學生畢業進路規劃 (11)圖書設備規劃 (12)教學儀器設備規劃 (13)校舍空間規劃 (14)宣導措施規劃
      3. 分年實施進度及管制考核
      4. 資源需求 :(1)所需資源說明 (2)經費需求
      5. 可能遭遇問題及建議事項
      6. 預期效益
    (四) 學校選修科目之開設,應提供選修學分 1.5倍以上之選修課程,供學生適性選修,並應允許學生跨學程選修。
    (五) 校訂科目不可於不同年級重複開設相同內容之課程,開設科目以 2-4學分為原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查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計畫,得列為審查重點,並列入督學考核與編列經費、補助款檢查項目。
     
  柒、 實施通則
  一、 必修科目開設原則
    (一) 部定必修科目安排於一年級修習為原則。
    (二) 校訂必修科目以開設一般科目並安排於一、二年級修習為原則。
    (三) 學校宜就學生個別差異較大的必修科目,開設不同難易程度的班別,輔導學生分組修習。
       
  二、 選修科目開設原則
    (一) 各校開設之選修科目應考量學生需求,並維持開課之彈性及學生選課之多樣性。
    (二) 課程之開設應注意五育均衡發展的原則,提供學生修習各類課程的機會。
    (三) 適應學生未來進路之需求,各校須規劃學術導向與專門導向學程,輔導學生適性選擇學程與課程。
    (四) 選修科目應跨班排課,並輔導學生適性選課,且依學生需求給予跨班、跨學程及跨年級選修之機會。
       
  三、 學術與專門學程開設原則
    (一) 學校應考慮學生準備升讀大學校院的需求,自行設置或合作設置兩種學術學程。
    (二) 學校應考慮社區資源及學校師資、設備等條件,自行設置或合作設置兩種(含)以上的專門學程。
    (三) 專門學程應有系列課程,學生在修完該系列課程之後,應在對應職群具有就業或繼續升學之基本能力。
    (四) 專門學程之設置,須兼顧知能及態度之培養,不宜過度分化,以一個職群為原則,且能以兩年期限完成入門準備者。並重視學生職場學習經驗與有關證照檢定,且使學生有選修之彈性空間,允許學生跨選不同學程之課程。
    (五) 每一學程所開專精科目之總學分數至少為 60學分。其中應含26-30學分之核心科目。
       
  四、 教材發展方面
    (一) 部定必修科目教科用書得依本暫行綱要所訂各科目課程綱要編審。
    (二) 校訂選修科目應研擬科目大要,並視需要編選適用教材。
    (三) 教師應選擇適用之教材或自行編寫教材,並視學生程度、社會需要及學科內容之發展酌量增減。
       
  五、 教學活動方面
    (一) 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課程綱要、學生能力與教學資源等情況,採用適當的教學方法,以達成教學之預期目標。
    (二) 學校應力求教學設備及教學媒體的充實,教師教學時應充分利用教材、教具及其他教學資源。
    (三) 教師應不斷自我進修、充實新知,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以改善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
    (四)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注意同時學習原則,不僅要達到各單元的認知目標和技能目標,也應注意培養學生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五)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除應重視知識的獲得外,更應注意知識獲得的過程與方法,因此須儘量引發學生主動學習以取代知識的灌輸。
    (六) 教師應透過各科教學,導引學生具獨立、客觀、思考與判斷力,以適應多變的社會生活環境。
    (七) 教學時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以提高學習興趣和效果。
    (八) 課程應視實際需要得採用分組教學,以增加實作經驗,並提高技能水準。
       
  六、 教學評量方面
    (一) 教學須作客觀的評量,並輔導學生作自我和同儕評量,以明瞭學習的成就與困難,作為補救或增廣教學之依據。
    (二) 評量的方法應採觀察、演練、實習(驗)、口試、測驗、學習歷程檔案等多元方式實施,依單元內容和性質,酌採學生的作業、報告、實際操作、作品和其他表現。
    (三) 除實施總結性評量外,教學中更應注重形成性評量,以便及時瞭解學生學習進度情形,適時改善教學。
    (四) 妥善運用教學評量的結果,作為教師改進教材、教法及輔導學生依據外,應將學生個人成績通知學生家長,以獲得共同的瞭解與合作。
    (五) 未通過評量的學生,教師應診斷、分析其原因,實施補救教學;對於資優或績優學生,應實施加深或加廣教學,使其潛能獲致充分的發展。
       
  七、 學生輔導方面
    (一) 學生輔導涵蓋學習輔導、生活輔導和生涯輔導等面向。
    (二) 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與分化功能。學校應輔導學生自第二年起選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應之課程。
    (三) 學校應規劃學生空堂時間之學習、生活與生涯輔導方式。
    (四) 學校應加強學生對各種行職業及生涯發展之認識,協助學生作好生涯規劃。
       
  八、 師資安排方面
    (一) 善用現有師資,並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師專業發展,擴展教師專長之多元性。
    (二) 依現行高中、高職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聘請專、兼任教師,並視需要安排教師跨校授課,必要時得二校以上合聘之。
       
  九、 行政措施方面
    (一) 學校應加強課程宣導工作,使全校教職員生及家長均了解課程目標、內容及程序。
    (二) 學校應加強開課、選課、師資安排、教材發展、空間規劃、設備充實、成績評量等管理工作。
    (三) 學校應設計開課流程表、各學期開設科目表、各類進路學生選課建議表、各教學科目之科目大要或課程綱要,並編輯「課程手冊」供學生及家長參考。
       
  十、 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暫行綱要之規定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計畫」,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備查後實施。
       
  十一、 各校應將規劃之課程科目表、課程綱要等分送有關教師使用,召集有關教師集會,研討實施方法,並將實施結果及改進意見,反應在課程修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