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目的:為提昇學生學習動機,加強學科能力。
貳、實施對象:以段考成績不及格之學生為主。
參、實施方式:
一、辦理科目:數學科 二、辦理時間:於每次段考成績公布後舉辦。 三、申請方式:教學組於每次段考後,分發本辦法通知各班,屆時若成績不及格者可向教學組提出階段性補考之申請,再由教學組編排補考之相關事宜(另行公布)。 四、考試內容:以該次段考之範圍為主。 五、成績計算:階段性補考之成績由各班任課老師自行留存,作為學期總補考成績同等比例計算用,缺考則以零分計算。
肆、注意事項:各班若未於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名單,則不予辦理。 違反考場規則以校規處分。 參加補考者,請攜帶學生證備查。
伍、本辦法經教學研究會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