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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 06 十月 2009 08:51 |
一、凡學生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到校上課及參加各種集會時悉依本辦法辦理請假。
二、學生請假分病、事、喪、公假四種。
三、辦理請假有效其間:
(一)事假、公假應於事前辦理,事後補假如無正當理由一概不准,上課期間如未經辦理請假手續即行離校或事後補辦者均屬無效以曠課論,如情節重大者並按校規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病假、喪假如不能事先辦理,准於事後辦理,唯當日請在上午九時前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如未按規定辦理記勞動服務一次。
(三)請假手續於到校上課兩天內辦完,如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記警告乙次。
四、請假手續:
(一)按規定填寫請假卡,出席狀況定期通知家長,地址不實而被退回者,記警告乙次。
(二)持請假卡呈導師(導師不在時由副導師代理)核簽後送生活輔導組各班任課教官或護理教師,請三天以上假之假單由學務主任、生輔組長核簽,一週以上之假單需呈校長核簽。
(三)請病假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於請假單上簽名、蓋章並檢附醫生證明或健保卡,如無醫生證明以事假論。如在校身體不適無法上課須在健康中心休息,請假單上須經學校護士蓋章。
(四)請事、喪假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於請假卡上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家長證明。
(五)請公假者由有關處室師長填寫公假申請簿辦理請假手續。
(六)請假卡一律存放學務處。
(七)學生到校後如因病、因事須外出,經與家長聯絡同意後,持請假卡至學務處由學務人員簽准後准予外出。第二天持該請假卡辦理請假手續。
(八)段考、學期考試假須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知會教務處,經校長簽准後,始准予補考。
(九)學生缺曠課統計表於每星期四公布,如有疑問於規定時間內至學務處承辦小姐處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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