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女中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學習成績補救實施計畫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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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 06 十月 2009 08:54

原訂日:91.06.01
修訂日:92.08.28

一、目的:本校為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學習,特組織校內『成績審議委員會』,審議個別差異學生學習成績評量方式,以維持學生學習動機。

二、成績審議委員會組織:

委員會成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諮商中心主任、實習主任、各科科主任(學程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
委員會職責:審議個別差異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三、實施方式:

1.任課教師在授課上,如遇有學習因難之學生,請會知導師。
2.由導師視學生在學習及各方面表現狀況,適時轉介諮商中心。
3.經由諮商中心針對個案,實施『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測驗。
4.採追溯既往方式。

四、成績評量方式:

1.實施『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證實其智力全量表分數,不足85分者,若成績不及格須參加補考,其補考成績若不及格時,與其該科目原學期總成績,兩者擇優加成25%。
2.實施『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證實其智力全量表分數;不足70分者,其補考成績若不及格時,與其該科目原學期總成績,兩者擇優加成50%。
3.成績加成後若達60分以上,一律以60分計算,以維持其學習動機。

五、實施時間: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六、本實施計畫報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