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實施要點

週四, 11 二月 201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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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辦法實施要點

一、凡學生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到校上課及參加各種集會時悉依本要點辦理請假。

二、學生請假分病、事、喪、公假四種。

三、辦理請假有效期間:

(一)事假、公假應於事前辦理,事後補假如無正當理由一概不准,上課期間如未經辦理請假手續即行離校或事後補辦者均屬無效以曠課論,如情節重大者並按校規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病假、喪假如不能事先辦理,准於事後辦理,但應於當日上午9時前以電話向導師請假。
(三)請假須於到校上課三天內(不含假日)辦完相關手續,逾期請假者,毎乙筆記警告乙次之處份。

四、請假手續:

(一)要按規定填寫請假卡,學務處會將出席狀況定期通知家長,若地址不實而被退回者,記警告乙次。
(二)持請假卡呈導師(導師不在時由副導師代理)核簽後送生活輔導組各班任課輔導教官,請三天以上之假單由學務主任、生輔組長核簽,一週以上之假單須呈校長核簽。
(三)請病假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於請假單上簽名、蓋章並檢附醫生證明或健保卡,如無醫生證明以事假論。如在校身體不適無法上課須在健康中心休息,請假單上須經學校護士蓋章。
(四)請事、喪假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於請假卡上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家長證明。
(五)請公假者由有關處室師長填寫公假申請單辦理請假手續。
(六)請假卡一律存放學務處。
(七)學生到校後如因病、因事須外出,經導師與家長聯絡同意後,持臨時外出請假單至學務處由學務人員簽准後准予外出。第二天持該請假卡辦理請假手續。
(八)段考、學期考試假須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知會教務處,經校長簽准後,始准予補考。
(九)學生缺曠課統計表於每星期五公布,如有疑問請至學務處承辦小姐處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實施要點經 校長同意後公佈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