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高中部、綜合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依教中(二)字第0980502976號函修正
一、本校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
1、學業成績考查方式: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情意,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2、學業成績考查,其方式有下列二種
a、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
b、定期考查佔百分之六十。分為期中考1~2次、期末考1次,各次考查所佔比率相等。
3、低成就學生得分學科集中實施補救教學,並由任課教師加強個別指導。
三
1、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補考一次。
2、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無鑑定證明者,經導師或任課老師輔導轉介至諮商中心,經魏氏智力測驗評估屬學習能力低弱者,不及格科目,一律准予補考,並以學期成績或補考成績後加成25%或50%(由諮商中心評估)擇優計之。
3、重補修科目的補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辦理。
四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原不及格學期之分數改以最低及格分數登錄;但學年成績維持原及格之成績,不再重新平均計算。
2、重修課程時間以夜間或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若因故不能參加,公假應於事前檢具證明辦理,病、或重大事故於當天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獲准後,於假後即檢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會知教務處登記,請假時間結束後即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進行補考。補考範圍與當次考試範圍相同,試題難易度參酌當次考試之難易度。補考成績為及格成績以內者,依實得成績計算;超過及格分數者,除因公、重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而准予補考者,按實得成績計算,其餘一律以及格分數計算。
六、重讀時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產生空白課程時,應遵照學校安排,不得無故缺席。
七、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提出成績證明,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八、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九、國外學歷之學生,檢具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十、學生請假參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實施要點
十一、學生曠課達二十節以上,即會知導師、生活輔導組及諮商中心輔導並依請假規定補辦請假;至期末曠課達四十二節以上,則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十二、綜合高中學生修習校訂職業學程科目(含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其及格科目達四十學分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職業學程專長。
十三、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一
本校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訂定 |
一
本校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訂 |
本項未修正 |
二
1、學業成績考查方式: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情意,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2、學業成績考查,其方式有下列二種
a、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
b、定期考查佔百分之六十。分為期中考1~2次、期末考1次,各次考查所佔比率相等。
3、低成就學生得分學科集中實施補救教學,並由任課教師加強個別指導。 |
二
1、考查方式: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情意,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2、學業成績考查,其方式有下列二種
a、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
b、定期考查佔百分之六十。分為期中考1~2次、期末考1次,各次考查所佔比率相等。
3、低成就學生得分學科集中實施補救教學,並由任課教師加強個別指導。 |
酌作文字修正 |
三
1、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補考一次。
2、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無鑑定證明者,經導師或任課老師輔導轉介至諮商中心,經魏氏智力測驗評估屬學習能力低弱者,不及格科目,一律准予補考,並以學期成績或補考成績後加成25%或50%(由諮商中心評估)擇優計之。
3、重補修科目的補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辦理。 |
三
1、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補考一次。
2、身心障礙學生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學期成績、補考成績處理方式同左列原住民學生。
3、未領有殘障手冊,經導師或任課老師輔導轉介至諮商中心,經魏氏智力測驗評估屬學習障礙者,不及格科目,一律准予補考,其補考成績採加成25%或50%計之(由諮商中心定之),並以學期成績或補考後加成成績擇優計之。
4、重補修科目的補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辦理。 |
一、2刪除
二、修正3,酌作文字修正。 |
四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原不及格學期之分數改以最低及格分數登錄;但學年成績維持原及格之成績,不再重新平均計算。
2、重修課程時間以夜間或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
四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原不及格學期之分數改以最低及格分數登錄;但學年成績維持原及格之成績,不再重新平均計算。
2、重修課程時間以夜間或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3、學年重修之成績及格,以最低及格分數登錄為該科目之學年成績。
三年級學生學業成績未達左列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如當年大學多元入學、四技二專多元入學得以錄取,可准予申請再一次補考,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凡無故不參加三年級下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者,錄取大學、四技二專,不得申請補考。 |
一、3刪除。 |
五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若因故不能參加,公假應於事前檢具證明辦理,病、或重大事故於當天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獲准後,於假後即檢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會知教務處登記,請假時間結束後即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進行補考。補考範圍與當次考試範圍相同,試題難易度參酌當次考試之難易度。補考成績為及格成績以內者,依實得成績計算;超過及格分數者,除因公、重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而准予補考者,按實得成績計算,其餘一律以及格分數計算。 |
五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若因故不能參加,公假應於事前檢具證明辦理,病、或重大事故於當天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獲准後,於假後即檢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會知教務處登記,請假時間結束後即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進行補考。補考範圍與當次考試範圍相同,試題難易度參酌當次考試之難易度。補考成績為及格成績以內者,依實得成績計算;超過及格分數者,除因公、重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而准予補考者,按實得成績計算,其餘一律以及格分數計算。 |
本項未修正 |
六
重讀時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產生空白課程時,應遵照學校安排,不得無故缺席。 |
六
重讀時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產生空白課程時,應遵照學校安排,不得無故缺席。 |
本項未修正 |
七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提出成績證明,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七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提出成績證明,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項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八
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八
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綜合高中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綜合高中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
九
國外學歷之學生,檢具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九
國外學歷之學生,檢具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
項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十
學生請假參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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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新增 |
十一
學生曠課達二十節以上,即會知導師、生活輔導組及諮商中心輔導並依請假規定補辦請假;至期末曠課達四十二節以上,則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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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新增 |
十二
綜合高中學生修習校訂職業學程科目(含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其及格科目達四十學分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職業學程專長。 |
十二
綜合高中學生修習校訂職業學程科目(含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其及格科目達四十學分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職業學程專長。 |
項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十三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十三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項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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