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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高中部、綜合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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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10 十二月 2009 17:20 | ||||||||||||||||||||||||||||||||||||||||||
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高中部、綜合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一、本校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
1、學業成績考查方式: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情意,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a、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 3、低成就學生得分學科集中實施補救教學,並由任課教師加強個別指導。 三 1、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補考一次。 2、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無鑑定證明者,經導師或任課老師輔導轉介至諮商中心,經魏氏智力測驗評估屬學習能力低弱者,不及格科目,一律准予補考,並以學期成績或補考成績後加成25%或50%(由諮商中心評估)擇優計之。 3、重補修科目的補考由授課教師自行辦理。 四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原不及格學期之分數改以最低及格分數登錄;但學年成績維持原及格之成績,不再重新平均計算。 2、重修課程時間以夜間或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若因故不能參加,公假應於事前檢具證明辦理,病、或重大事故於當天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獲准後,於假後即檢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會知教務處登記,請假時間結束後即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進行補考。補考範圍與當次考試範圍相同,試題難易度參酌當次考試之難易度。補考成績為及格成績以內者,依實得成績計算;超過及格分數者,除因公、重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而准予補考者,按實得成績計算,其餘一律以及格分數計算。 六、重讀時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產生空白課程時,應遵照學校安排,不得無故缺席。 七、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提出成績證明,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八、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或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九、國外學歷之學生,檢具相關成績證明文件,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十、學生請假參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實施要點 十一、學生曠課達二十節以上,即會知導師、生活輔導組及諮商中心輔導並依請假規定補辦請假;至期末曠課達四十二節以上,則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十二、綜合高中學生修習校訂職業學程科目(含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其及格科目達四十學分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職業學程專長。 十三、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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