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重補修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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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 09 十月 2009 08:43

臺南市光華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辦法

103.08.01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訂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   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三、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專班重修

1.申請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六節。

2.重修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學分授課6節, 每生每節40元。

()、自學輔導:

1.申請學生5-14人者,由學校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六節。

2.申請學生4()以下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個別指導,每學分面授三節。

3.教師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協助學生以達到學習成效。

4.每學分收費240元。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四、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重修成績依相關辦法處理,但若重修期間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授予學分。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