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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重補修 |
作者是 網站管理員 |
週五, 09 十月 2009 08:43 |
臺南市光華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辦法 103.08.01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二、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三、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 1.申請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六節。 2.重修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學分授課6節, 每生每節40元。 (二)、自學輔導: 1.申請學生5-14人者,由學校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六節。 2.申請學生4人(含)以下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個別指導,每學分面授三節。 3.教師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協助學生以達到學習成效。 4.每學分收費240元。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四、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重修成績依相關辦法處理,但若重修期間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授予學分。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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