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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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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 16 十月 2009 14:42 |
光華高中104學年度第1學期附設國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90年2月訂定 壹、依據: 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相關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 發展、規劃學校總體課程的實施模式與可行作法。 二、 發展學校選修課程本位課程的實施模式與可行作法。 三、 探討實施學校本位課程時,可能遭遇的問題與解決策略。 四、 研討學校本位之課程結構。 五、 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具特色的學校本位課程。 六、 規劃多元智慧融入各學科的主題架構 參、組成: 本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15~19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領域代表、家長代表、社區代表組成之。 一、 召集人:校長。 二、 執行秘書:教務主任。 三、 委員: 1、 行政代表:5人,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諮商中心主任、國中部主任、教學組長。 2、 領域代表:8~10人,由各領域主席或三年級任課教師擔任之。 3、 家長代表:1~2人,由家長會推選之。 4、 社區:1~2人,由校長遴聘之。 肆、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 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因素,配合教育政策、結合全體教師與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 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並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 三、 審查各科自編教科用書。 四、 議定各學習領域之選修課程、學習節數、選用教科用書並編選彈性課程學習節數之課程教材。 五、 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規劃學生學習評鑑。 六、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伍、本會委員任期1年,得連選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陸、本會開會時,需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柒、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2次,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捌、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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