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88年9月1日製訂
民國91年9月26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94年1月20日第二次修正
一、依據:
教育廳八五教二字第一四三九七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校園和諧,並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設置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申訴範圍:
本校在學學生認為學校對其所為或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懲處,致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組織:
(一)申評會編組,學務主任、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一年,均無給職,得連任,由行政人員二人、教師代表四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四人組織之。
(二)申評會的委員中行政人員、教師代表由全校教職員投票產生,家長會代表為現任家長會推選,學生代表則由自治會幹部推選出。
(三)申評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五、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人申訴應於收悉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之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填寫申訴書(附表一),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評會於收件後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附表二),完成行政程序後送報申訴人及對造;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二)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三)申評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對造及關係人到會說明。如其逾越申訴範圍,應以書面駁回;且於處理特殊申訴案件時應組成小組秘密調查。
(四)申訴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附表三),應由申評會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穩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五)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兩造之陳述,評議之理由及結果,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六)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應就申訴之案件採取迴避原則,以免影響評議委員會之公正性。
(七)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的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以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六、評議效力: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七、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經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