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私立光華女中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95年1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二)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三、組織: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
(一)學務、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務主任、生輔組長擔任。
(三)教師代表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
(四)職員代表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
(五)家長會代表一人。
(六)學生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任期: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獎懲會會議由學務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學務主任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之。
六、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學務主任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七、工作項目:評定校規未明訂獎懲功過之行為。
八、辦理方式及程序:
(一)偶發(重大)事件發生經初步處理完畢後,即由獎懲委員會召集人奉 校長指示,召集獎懲委員召開會議。
(二)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了解事實經過,通知該生導師及相關老師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三)獎懲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獎懲內容,作成決定書,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經 校長同意後執行,並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五)前項決定書,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六)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七)獎懲會公佈決議結果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提出申訴。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及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