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光華女中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最高獎勵標準
90.12.24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比賽,能竭盡心力,發揮團隊精神,為學校爭光。
二、獎勵方式:
(一)個人參加本市或地區舉辦之比賽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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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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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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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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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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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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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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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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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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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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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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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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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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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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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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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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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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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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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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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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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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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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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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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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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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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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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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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個人全國或國際舉辦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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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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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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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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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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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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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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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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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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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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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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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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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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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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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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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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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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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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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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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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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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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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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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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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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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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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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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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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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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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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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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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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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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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參加比賽(三人及以上為團體,二人及以下個人敘獎)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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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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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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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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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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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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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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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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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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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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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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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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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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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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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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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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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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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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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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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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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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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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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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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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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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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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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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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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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二次
小功一次 |
大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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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一次
小功一次 |
小功二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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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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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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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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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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