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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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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 網站管理員 |
週四, 10 十二月 2009 17:38 |
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教育部公布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之規定訂定之。 二、學業成績考查方式:以問答、報告、實驗、表演、鑑賞、實作、寫作、紙筆測驗、作業練習,或其他具有學習意義之方式行之。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學業成績考查,其方式有下列二種
1、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 三、
1、教務處於每年二、七月分別公告辦理補考一次。 四、重修課程時間以夜間或暑假實施為原則。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若因故不能參加,公假應於事前檢具證明辦理,病、或重大事故於當天先以電話通知學務處獲准後,於假後即檢具證明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並會知教務處登記,請假時間結束後即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進行補考。補考範圍與當次考試範圍相同,試題難易度參酌當次考試之難易度。補考成績不及格者,依實得成績計算;超過六十分者,除因公、重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而准予補考者,按實得成績計算,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六、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提出成績證明,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七、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學科免修鑑定,皆由學分抵免委員會,依學分抵免辦法共同審定之。 八、獎懲辦法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九、學生請假請參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實施要點。 十、學生曠課達二十節以上,即會知導師、生活輔導組及諮商中心輔導並依請假規定補辦請假;至期末曠課達四十二節以上,則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十一、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