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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私立光華女子高級中學學生選課辦法 列印
作者是 網站管理員   
週二, 06 十月 2009 08:56

94.8.3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暫行綱要、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及高中職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選課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選課應詳細閱讀本辦法,並應遵照導師或科(學程)主任指導辦理,各科(學程)對學生選課應盡力輔導,有疑問時,從速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第四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單(表)為準,凡未選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概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五條 本校選課採預選制,學生於每一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課程,新生則於註冊時選課。

第六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辦理,並須經科(學程)主任、相關組長、教務主任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高中部學生第一、二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30學分,不得多於33學分,第三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28學分,不得多於33學分。
二、高職部學生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28學分,不得多於32學分。
三、綜合高中學生比照高中部學生辦理。
四、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

第八條 科目有連貫性分為兩學期以上授課者,應依序修習不得顛倒;如有學期成績不及格或缺修者,應予重(補)修。

第九條 轉科轉學生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後,若所選修學分數不足時,必須依規定辦理重補修,以補足應修學分

第十條 本班已有開設之必修課程,除經專案簽准外,不得至其他班選課。

第十一條 選課程序及執行皆在電腦網路上進行。為符合電腦處理方式,各項作業須經電腦登錄始生效力。

第十二條 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開課二週內為之。加退選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加退選課程且逾期不得加退選。

第十三條 選修科目其選修人數未達25人者,原則上該科目不開班。若有特殊狀況,則依專案處理。

第十四條 選修科目其選修人數超過53人者或超過該專科教室最大容納人數時,以該科時程原規定必修或核心科目者為優先,其餘學生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光華女中 綜合高中, edit and re-designed by EPStudio,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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